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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所发生的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偶发事件包括:

1、学生在校园内突发危急重病,开放性传染病或食物中毒及其他人身伤亡事件。

2、学生之间及学生与他人之间发生的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酒、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娼、吸毒、不正当性行为等事件。(这一点作为偶发事件不太恰当)

3、校园内发生的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自然灾害、水灾、交通事故、溺水、建筑物倒塌、爆炸、意外人身伤害、死亡事件;学生不请假离校未归或下落不明事件,以及停水、停电等事件。

4、应当预见的、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但影响仍然存在的文娱活动、体育比赛、郊游等活动及重大中外节日纪念活动中的哄闹、投掷物品、损害公私财物的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事件等。

5、校园内发生的或校园外涉及我校学生参与的非法结社、张贴散发不法传单或散布谣言,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等事件。

6、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危害学生合法权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件。

第四条 处理学生偶发事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事人责任自负的原则;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偶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1、学生偶发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当事人和知情人应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主动向组织和领导通报情况。学生通报的程序为:知情者和学生干部可向班主任、辅导员、院(系)领导通报,也可向校保卫处、学生处和校团委、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校主管领导通报,教职工通报程序为:知情者可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校保卫处、学生处和校团委、学校主管领导通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通报。

2、学生偶发事件发生时,相关院(系)、部、处、室有关人员应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控制局面及事态,减少损失及影响,同时主动协调、配合搞好伤员救护、现场保护、情况通报、初步调查取证等工作。

3、院(系)内发生的学生偶发事件的处理,原则上由该院(系)党政领导牵头,组织力量,首先控制事态,并及时调查取证,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偶发事件调查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审议复核,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形成处理决定。如偶发事件性质严重,影响较大,应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学校办公室备案。如偶发事件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或案由及经过特别复杂,应报请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协助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不得推诿搪塞。

4、跨院(系)或涉及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学生偶发事件的处理,原则上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成立由保卫处、学生处、相关院(系)、部、处、室组成的临时联合调查处理小组。各部门领导直接参与,并委派专人办理,通力合作,随叫随到,确保调查处理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调查。具体分工:

保卫处:具体负责偶发事件的现场处理、情况通报,案由及全过程的调查取证、问讯笔录、事实经过的材料收集、整理等;与校外公安部门取得联系,验伤鉴定、民事调解;事件性质及责任分析;配合相关院(系)处理好学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并作好情况介绍、政策解释工作;执行学校决定,配合清理、遣送被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学生的离校工作等。

学生处:负责学生的偶发事件的现场控制、情况通报;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集体教育活动;根据保卫处提供的事实材料,分析偶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及教育措施;要求相关学生写出事实经过及认识材料,视其态度,依据《学生手册》或学校其他相关条文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审批;将学校研究决定形成文件;要求并督促有关院(系)、部、处、室执行学校决定;作好偶发事件处理的材料归档工作;配合各院(系)处理学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并作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

教学院(系):负责参与偶发事件的现场控制;配合保卫处搞好调查取证工作;配合学生处搞好学生的处理及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作好个别教育及集体教育工作;关心爱护学生,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具体负责接待学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和解释工作;具体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建议意见;执行学校的有关处理决定,包括通知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家长,督促或直接遣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回家。

相关职能部门:作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各项调查工作、处理工作及处理决定的实施顺利进行。

第六条 对在处理学生偶发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和教职工,有关部门应视其表现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在学生偶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者;不负责任,设置障碍,顶着不办或推诿搪塞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偶发事件的发生引起社会和新闻单位并关注时,由学校统一负责对外解释,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表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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