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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来源:   点击量: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动员鼓励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认定,承担就业培训任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发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校毕业生本人就业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高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要主动加强与本辖区内的高校联系,共同组织有培训需求的在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也可自主选择到当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要结合开展就业失业登记,重点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培训需求的征集登记工作,引导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

二、广泛开展企业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鼓励企业结合岗位、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岗位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使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要,实现从学生到员工的转变。引导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培养一批知识型、复合型高技能人才。

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高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内高校的合作,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结合自身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培训(含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掌握创业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切实提升创业能力。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培训管理,完善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形式,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创业模拟(演练)等方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效果。

四、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等,及时发布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就业培训办事指南等信息。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连接,及时将培训政策、培训信息、岗位信息等送进校园,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结合就业、参加就业见习以及到基层服务的需要,自主选择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

五、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本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趋势,开发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介。要积极组建由政府有关部门经办人员、成功企业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讲解、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咨询、融资服务等多种指导和服务。继续实施“泛海扬帆行动”,通过“一带一”、“一带多”的方式,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全方位帮助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和各项创业孵化服务,努力提高企业存活率和稳定经营率。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落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的政策环境,使每一位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相关政策扶持。

六、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面向高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行业的实际需求开展鉴定工作,强化鉴定质量管理,规范考务程序和证书发放,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七、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含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培训补贴范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重庆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就业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就业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就业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重庆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含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照创业培训或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未成功创业的,按照相应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四)定向就业培训。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定向就业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5号)要求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

(五)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财政补助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规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企业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含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在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1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证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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