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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来源:   点击量:

(渝府发〔2011〕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实现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应产业发展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实施“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计划”。支持以信息产业为主的重点产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通过建设国内最大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国内最大离岸数据开发和处理中心以及集中打造通信设备、高性能集成电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10大重点产业集群,每年吸纳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健全投资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将其作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制定产业规划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各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享受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统筹实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继续实施农村乡镇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公开选派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建制村、乡镇中小学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2012年起,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区县级以下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应将招录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建立完善市级和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遴选制度,市级和区县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遴选人员,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机关工作经历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公开逐级遴选。实施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计划,每年吸纳不少于1000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区和公益性劳动组织,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渝东南、渝东北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到渝东南、渝东北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乡镇(不含区县城所在地)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免费师范毕业生必须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农村中小学服务2年以上。对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如在机关工作,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在事业单位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规定,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补偿相应的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退役后在一年内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

三、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5年前,全市建立以吸纳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100个,吸纳50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的场租实行减免。如孵化基地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并直接带动不少于5人就业1年以上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照每个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成立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建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活动,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资助创立100个创业项目,培育500名以上大学生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每年计划新增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1000户,吸纳4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到“十二五”末,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达到5000户,吸纳2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财政给予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补助资金;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符合规定的企业其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中地方留存部分,以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额为限,按规定实行补贴;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发展。

(八)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期限由1年放宽到2年,担保基金投放比例从1∶5提高到1∶10,贷款额度从不超过8万―1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就业并吸纳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从毕业学年起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四、大力实施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九)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继续组织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到2012年,全市建立就业见习基地500家,每年吸纳和组织不少于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见习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基地条件、补贴标准、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财政分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完善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使用。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十)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计划”。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帮助其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凡通过定向就业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十一)实施“千名高校毕业生科研项目单位助研计划”。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聘用不少于10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二)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计划”。建立职业资格认证与高等院校专业设置对接服务机制,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有效衔接。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加快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的全市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系统,实现在渝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实现就业登记与毕业证(学位证)发放、就业报到证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以及工资核发、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管理。

(十四)进一步加强创业指导。各高校要设立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站,开展大学生创业政策宣传、创业教育、创业培训、职业能力技能鉴定、模拟创业实训、技能培训、见习训练、企业实训等活动,联系并落实大学生创业导师结对指导工作。要举办知名专家、成功人士创业就业指导讲座,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人力社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站的指导,推动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职业能力、创业能力,更好地实现就业创业。

(十五)进一步抓好就业服务。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介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六)进一步实施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给予适当求职补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要通过“妇女援助主题日”、“残疾人援助主题日”、“零就业家庭援助日”等主题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新疆、西藏等地来渝就业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与重庆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十七)切实保障就业权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严格执行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六、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就业工作以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创业指导、就业招聘、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就业登记、就业统计等工作。教育部门要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创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落实财政补贴和贴息政策。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要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产业发展规划上做好投资带动就业评估工作。科技部门要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科技见习基地以及科研项目助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中的各种税费减免政策。工商行政部门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中的费用减免政策。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要积极指导、督促和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目 标责任, 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市政府将按照国发〔2011〕16号文件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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