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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来源:   点击量:

(渝府办发〔2014〕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中“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强化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引导贫困家庭毕业生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贫困毕业生(具体指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做好我市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政策

(一)提升就业能力,扶持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

1.提供实习机会。组织在校贫困大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提升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由实习单位发放不低于50元/人•天的实习补助。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安排就业见习。组织离校未就业和毕业学年的高校贫困毕业生到市内就业见习单位参加为期3―6个月的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市财政给予见习单位8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实施定向培养。每年从全市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的高校招生计划单列指标中,各拿出100个指标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全科教师和全科医生。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承诺服务满6年的,由市财政给予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

牵头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开发就业岗位,拓宽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渠道。

4.基层事业单位提供岗位。在各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编制总量范围内,每年末提供300个岗位招聘该地区及相邻区县的高校贫困毕业生。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5.企业提供岗位。组织各类企业每年末提供约1200个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离校未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对吸纳登记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市财政按6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助。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6.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在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提供2000个岗位,托底过渡性安置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实施创业扶持,鼓励高校贫困毕业生自主创业。

7.实施财税扶持和场租水电费补贴。对高校贫困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关税收减免和代账补贴等财政扶持。对高校贫困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或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牵头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8.实施金融扶持。对按照贷款基准利率向创办微型企业的高校贫困毕业生提供创业扶持贷款的承贷银行,由市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高校贫困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收取不高于1%担保费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

9.优先实施产业引导。对高校贫困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并符合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范围的,优先予以扶持,支持其做大做强。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

10.政府优先采购。对高校贫困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同等情况下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四)优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全程帮扶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

11.搭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在高校集聚地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加强宣讲指导,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进校园活动,做好供需对接,为高校贫困毕业生提供“点对点”就业创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2.鼓励自主求职。有针对性开展求职帮扶,鼓励高校贫困毕业生自主求职。对在毕业年度内的重庆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离校未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重庆籍高校贫困毕业生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13.提供免费求职登记和档案托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档案托管,并给予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推介等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4.落实代偿学费。鼓励高校贫困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毕业后到我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应届高校贫困毕业生,由市财政按不超过6000元/人•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4000元的标准代偿学费。

牵头单位:市教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5.优先组织培训。优先组织高校贫困毕业生参加农业、移民、扶贫、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二、工作要求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解决好高校贫困毕业生的就业创业问题,更是关系到贫困家庭的生活状况改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扶持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落实好全市总体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就业岗位提供、税费补贴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责任,督促落实。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能职责和分工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高校贫困毕业生的认定、离校前后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实名信息衔接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责任到人;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和协调会议,研判形势,分析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宣传工作,让每一名高校贫困毕业生都能了解到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具体办理流程。要大力宣传高校贫困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形成促进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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