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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5  来源:   点击量:

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目前,2012届高校毕业生已陆续离校,其中尚有一部分高校毕业生仍在寻找工作。各地要将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开展实名登记,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

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准确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摸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认真做好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摸清底数。各地可以通过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高校提供、与教育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入户走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情况。

(二)信息登记。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同时,要认真填写《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建立实名制信息数据库。《登记表》中的信息要确保完整、真实、准确,不漏项、不缺项。同时,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接受就业服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

(三)信息汇总。各地要按照《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要求,及时将《登记表》的信息录入《汇总表》,做到每新登记一名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就在《汇总表》中相应地增加一条记录,确保《汇总表》中的每条信息都要与《登记表》中的信息一一对应。

(四)信息更新。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实名登记入库后,各地应建立定期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其就业失业情况。对实现就业的,在《登记表》和《汇总表》中做好相应记录,实现数据的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

(五)信息上报。各地要按月逐级上报《汇总表》。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请在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通过业务专网报送到部里,报送地址为ftp://10.1.253.2。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12年9月5日前。部里负责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建立全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六)信息分析。各地要按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历状况、专业结构、就业去向、就业服务需求、以及回访结果等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研判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提供数据支持,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广泛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是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手段。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后的服务接续。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新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文件汇编》,结合本地实际,编辑印制宣传材料,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场所、各类招聘现场广泛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在开展摸底调查、入户走访时,及时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途径,提高高校毕业生对就业政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知晓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和接受服务。

(二)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广泛发布岗位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开展网络招聘,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并根据岗位性质、专业要求、地域分布等分门别类进行发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登记求职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在一个月内至少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并根据其需求开展职业指导。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广泛动员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本地区政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任务。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培训信息,并落实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四)积极开展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再选择一批资质佳、发展前景好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加大见习岗位开发力度。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开设见习登记窗口,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为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见习岗位。

(五)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各地要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创业手续,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落户等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创业培训、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积极促进有创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一系列服务。要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收档案托管等费用。

(七)加强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积极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通过优先推荐就业和见习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离校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三、进一步加大工作组织推动力度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将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依托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教育、财政等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做好工作衔接,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三)夯实基础,加强技术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一个机构,牵头负责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要切实提高保密意识,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数据全面、及时上报。

请各省份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本省份负责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汇总上报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送部就业促进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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