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细则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应用技术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2、获得当年校级及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学术创新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6)在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自立自强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1、每年在12月份评选一次,全校共评10人。各院(系)根据条件提出推荐名单(1人)报学生处,学生处汇同校内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有关材料进行公示,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测评确定,并报学校审批。
2、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其家长寄送喜报,将其《三好学生标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另给予奖金200元/人。
(1)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质优良;
(2) 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的社会实践和各种活动,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未受过纪律处分。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努力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全学年各门功课无重考和缓考课程,且两期均获得奖学金。
(1) 坚持身体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
(2)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
1、 每年在11月份依照当学年有关情况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院(系)上学生人数的6%以内。
2、 各院(系)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3、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其家长寄送喜报,将其《三好学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另给予50元/人的奖品或奖金。
1、评选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一直担任校内学生干部(含学生助理、寝室室长、团小组长等);
2、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当学年度至少获得一次奖学金。
1、 每年在11月份依照当学年有关情况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院(系)上学生人数的4%以内。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应用技术本、专科学生。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一切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
(1)一等奖学金无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10%内;
(2)二等奖学金无重考(若该班某门课程重考面大于60%,允许该门课程有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30%内;
(3)三等奖学金无重考(若该班有两门课程重考面大于40%,允许该两门课程有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60%内;
(4)期末考试因事、病缓考者,只能参加三等奖学金评比(考研、因公事除外)
1、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依照《学院学生德、智、体、美综合量化暨学生综合奖学金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2、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第二学期开学后根据上学期的成绩及表现进行评审和发放。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只参加评定综合奖学金,不再发奖金.
3、一年级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评定第一学期奖学金;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评奖学金。
4、获奖学金学生名单,由院(系)按标准及比例严格审查,提出意见报校学生处审批。各院(系)在报送各项奖学金名单时,必须附上该生各科学习成绩及排序、综合测评及排序情况说明。
2、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除获得相应数量的奖金外,还将填写《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颁发证书,各院、系应将学生获奖情况及时以喜报形式通知家长。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1、每年在11月份依照一学年有关情况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院(系)学生人数的1%以内。
2、各院(系)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3、评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将其《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另给予30元/人的奖品或奖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①在校级科技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⑤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者。
①在校级科技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校级二等奖、市(省)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校级一等奖、市(省)二等奖按50%确定,校级特等奖、市(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不含)以下按80%确定,市(省)特等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人数确定。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校级二等奖、市(省)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校级一等奖、市(省)二等奖按50%确定,校级特等奖、市(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不含)以下按80%确定,市(省)特等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人数确定。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各级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拚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1、评选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一直在勤工助学部门工作;
2、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成绩显著。
1、根据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的考评成绩和各院(系)量化考核的排名,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2、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另给予奖品或奖金。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课余文化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两次及两次以上(专科一次及一次以上)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良,各科(包括考查及考试科目)均无补考、无重修课程,至少两次获得奖学金,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教育实习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或设计完成较好;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1、各院(系)先提出初步名单,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汇同校内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有关材料进行公示,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测评确定,并报学校审批。
2、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按重庆市教委规定的名额评定。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控制在毕业人数的10%以内。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产生。各院(系)推荐的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
3、为确保学校在3月底以前报送重庆市教委,请各院(系)必须在每年3月lO日前完成评比工作。
4、对评选出的市级和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分别由重庆市教委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优秀大学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评定后的市、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名单将张榜公布。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课余文化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一次以上(含一次)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至少一次获得奖学金,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教育实习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或设计完成较好,允许除体育课外的其他学科有一次补考、或重修课程,但补考、重修成绩应为合格;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评定条件,评选办法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制定。被评为“年度感动校园十大人物”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将其《年度感动校园十大人物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另给予100元/人的奖品或奖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参加国家、省(市)级政府组织的单科竞赛、学术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获得优异成绩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注:名次折等级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第六、七、八名为其他奖。
注:名次折等级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第六、七、八名为其他奖。
班、团干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团结互助,积极工作,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在学生中认真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集体活动,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全班同学能遵章守纪,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讲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共财物,团结互助,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受各种处分的学生不超过全班的2%。要求进步的同学多,全班基本无缺课、旷课现象,集体成员学习成绩优良率达80%左右,基本消除补考现象;
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健康活泼,参加人数达90%以上并得到学校及院(系)的奖励。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化活动等;
能严格坚持正常作息制度,不睡懒觉,积极参加晨炼,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努力搞好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和个人卫生,养成不乱泼污水、乱丢废物的好习惯,全班各寝室卫生检查优良,评为“文明寝室”的个数多,得单项奖的人数多。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一次(每年12月份评选),各院(系)在各班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先进集体的评比标准,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进行评选,经院(系)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先进班集体比例控制在本院(系)学生班集体总数的15%以内,先进班集体由学校表彰。
见《学院勤工助学中心 关于对各院(系)勤工助学部工作开展的量化考核办法》
勤工助学先进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量化考核的综合成绩前五名获得“先进集体”称号。
第二十四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