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学院首页 -> 学生工作 -> 日常管理 -> 正文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厚德、博学、自强、创新”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按规定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与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关规定详见《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或者《学院非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按学校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进行课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与或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文娱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校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等。

第十九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申述

有关学生校内申诉见《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学院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