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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各项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三峡学院学〔2005〕182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申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 学生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申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申委会设委员9人,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校领导、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委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申委会审议学生申诉事件时,应由申委会主任指定委员审议。申诉处理结果需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有效。委员无法参加审议时,不得由其他人代理。

第八条申委会委员与上述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

第九条申委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申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办公室主任兼任申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的具体内容:

(一)违规、违纪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同时申请人应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也可同时提交相应证据。

申诉人因伤亡等原因不能履行的,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申诉。

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规定申诉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学生书面申诉申请书具体内容为:

(一)学生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学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学生签名;

(四)申诉提出的日期。

第十三条学生委托申请申诉的,委托代理申请人应当说明基本情况,提供相关委托申诉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申委会要求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形的,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六条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请,要充分听取申诉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申委会认为学生申诉情形简单,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明显不当的,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申诉人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并对学生管理制度合法、适当性产生质疑的学生申诉或对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的申诉可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第十八条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因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执行的,申委会在受理申诉时应作出暂停执行决定。

第十九条申诉听证,按照第四章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在学生申诉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终止。

第二十一条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意见: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显失公正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规定错误,决定明显不当的,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委会对学生申诉事件提出复查意见,并形成书面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诉主要请求和理由、审查认定事实和理由、适用规定、申诉结论及时间。

第二十四条申诉决定书经校长或有关校领导签发后,以直接、委托、邮寄、公告、留置、转交送达方式送达申诉人及原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诉决定一经送达,即刻生效。

第二十五条原作出决定的部门在收到申诉决定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执行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申委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申诉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申诉学生有权获得因此而引起的评优、评奖的救济,学校在可能范围内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申委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申委会主要成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主持人及申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人员;

(二)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十条 听证申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三)质证权;

(四)申辩权;

(五)最后陈述权。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其退场;

(六)向申委会提出听证综合意见,形成听证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确定听证记录员。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情况,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陈述或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听证主持人询问相关人员;

(七)询问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员是否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诉当事人是否作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对听证会的情况作简要概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作出复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凡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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