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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形较轻者,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口头警告。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物的;

5、未经允许,私自带草稿纸、添卷纸并使用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拆开试卷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规定携带证件,坚持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且不听制止的;

3、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或让人偷看试卷或交头接耳或互递暗号的;

2、在考场上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3、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且不上交进行保管的;

5、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题有关的文字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利用假证件参加考试,但不属于代考行为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3、利用所携带物品进行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送纸条、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对答案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8、要求他人代考的和替他人参考,但正式开考前没构成事实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要求他人代考的和替他人参考,且正式开考后已成事实的;

2、组织、参与集体作弊的;

3、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涂改已交试卷或阅卷教师已评阅成绩的;

5、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

第七条 有其它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八条 凡拒不承认错误、拒写检查材料、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凡受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成绩以零分记;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重考,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的、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均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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