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形较轻者,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口头警告。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且不听制止的;
3、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1、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或让人偷看试卷或交头接耳或互递暗号的;
2、在考场上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3、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且不上交进行保管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送纸条、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对答案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8、要求他人代考的和替他人参考,但正式开考前没构成事实的。
1、要求他人代考的和替他人参考,且正式开考后已成事实的;
3、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涂改已交试卷或阅卷教师已评阅成绩的;
第七条 有其它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八条 凡拒不承认错误、拒写检查材料、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凡受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成绩以零分记;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重考,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的、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均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