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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分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   点击量:

2012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士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审查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学位材料;整理学士学位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心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四)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见第五章)。

第四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复核;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应有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 遇有重大问题,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学生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校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但学生如选择放弃毕业(或结业)而继续修读,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一)非外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及以上(特长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者;学习其它语种(日、俄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要求;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不作要求;

(二)非外语类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者;学习其它语种(日、俄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要求;

(三)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8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者;

(四)日语专业学生的全国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8分及以上(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或日语能力测试N2合格者。

第十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要求(下列两款之一):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CCT)者;

(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外语要求,但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等特殊情况,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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