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学院委〔2016〕38号
中共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学院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经2016年10月27日第13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中共学院委员会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学校处级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处级领导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现职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
德:主要包括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持群众路线、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包括工作思路、政策水平和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推动落实的能力。
勤:主要包括爱岗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包括工作成效和破解难题、完成年度任务、注重制度建设和长远发展等情况。
廉: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采取自我总结、公开述职、民主测评、工作业绩考核、学校党委研究审定等方式进行。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总结
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内容及要求,结合本人实际撰写自我总结(个人述职报告),如实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公开述职、民主测评
1.部门内述职测评
二级学院、研究生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离退休处、图书馆以部门为单位,机关职能部门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2/3以上教职工参会有效),处级干部进行公开述职,接受参会人员测评。会议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工作人员进行测评。
2.大会述职测评
召开全校处级干部大会,部门正职代表班子进行述职,参会人员对处级干部进行测评。
3.校领导测评
校领导对全校处级干部进行测评。
(三)工作业绩考核
直接运用学校依据《学院2016年二级单位年度考评方案》进行考核得出的结果,不再进行单独考核。
(四)组织评定
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述职后民主测评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汇总,按相应权重汇总计算每位处级干部考核总分,提出初步意见(按处级干部总数18%推荐优秀处级干部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八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起15日内向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呈报学校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民主测评(含部门内民主测评、处级干部互评、校领导测评)得分计算办法。民主测评得分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标准,以100、80、60、30的分值进行换算,计算公式为:民主测评得分=(100 A+80B+60C+30 D)/(A+B+C+D)。公式中A、B、C、D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得票数,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入总票数。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总分按100分制计算。校领导测评、部门内民主测评、处级干部互评、工作业绩分值所占权重系数比为2:2:2:4。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应分值为85分以上(有评优资格)、70-84分、60-69分、59分以下。按二级学院和其他系列分类排名确定等次。原则上按当年参评人数的15%(或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左右评定优秀等次的人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单位或个人出现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二)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工作懈怠;
(三)未按规定请假离岗离校,造成不良影响;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擅自出国和变更出国(境)时间线路,未按规定上交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六)受到诫勉或学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在校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
(三)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3;
第十三条 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学校以适当形式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每一序列中处于末位的,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表现情况,由学校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视其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由党委指定校领导进行约谈;对于连续2年处于末位的,进行谈话诫勉或书面诫勉;对于连续3年处于末位的,取消下一届干部任职资格或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给予免职处理;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记入《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考核人员要严格按照考核工作的规范程序进行考核,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变通计分方法,不准泄露考核中的保密信息。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应当正确对待年度考核,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妨碍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考核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党委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外派挂职、学习培训等原因实际在岗工作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由学校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挂职或学习期间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因病假、事假离岗半年以上的处级干部,当年不进行考核,由人事处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考核时因公出差,应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述职,同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五)任职在6个月内做任职前的工作总结,按任职前的岗位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六)新提任干部(含正、副处级)满半年未满一年尚在试用期的,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不进行民主测评,根据试用期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