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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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国资监管机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支持各类企业单位,特别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帮助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就鼓励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设立条件。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专业知识的见习岗位,能履行对见习人员技能带教、安全防范和留用就业职责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二)进一步简化认定程序。实施一张表格认定制度,即申请单位持《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可持《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推荐表》(附件2)向市人力社保局承办机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发见习基地认定通知,统一在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公示。
(一)落实见习财政补贴。为鼓励见习基地吸纳更多的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财政对见习基地发放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见习人员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见习人员每人次50元标准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申报程序按照《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3〕192号)规定执行。
(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为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凡留用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见习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见习基地为留用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补贴申报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规定执行。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开展见习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研究制定本地见习基地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发动推荐一批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规模以上企业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部门)要组织动员一批国有企业申请成为见习基地,构建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对经济信息委和国资监管机构(部门)推荐的单位,要从“等上门”到“找上门”,积极开展见习基地认定、宣传讲解见习政策、收集发布见习岗位信息。要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库,建立就业见习和实名制登记联动机制,通过按需推荐、择优挑选、组织选派、人员调剂、现场洽谈和网络对接等多种方式,帮助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确保每一名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够参加见习活动。要从“定时联系”到“随时联系”,指导见习基地完善见习规章制度、签订见习协议、开展技能带教、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时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妥善解决见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微博等渠道,深度解读就业见习政策,树立见习基地良好社会责任形象,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就业见习成功典型,引导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