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积累职业实践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09年-2011年,组织3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建设一批提供岗位多、见习质量高、促进就业强、社会影响好的就业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后促进就业率达到85%以上,其中见习留用率达到20%。
两年内未就业的重庆籍高校毕业生、在渝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生。
(一)设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和服务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毕业生比例不低于20%。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提供见习单位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统一授予“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一)信息发布。根据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通过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区县政府人事局网和新闻宣传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见习报名。自愿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失业登记证(未办理失业登记证的,可到市和区县人才中心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表)或学生证到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加现场报名,也可持以上证件到见习基地报名或登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进行网络报名。
(三)供需对接。市和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毕业生现场、网络报名信息审核后,统一归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库,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推荐参加面试和召开专场供求洽谈会,帮助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实现供求对接。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由见习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附件2)。
(一)见习基地应在毕业生参加见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报见习生花名册和见习带教计划,安排指导老师做好见习生带教、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为每位见习生按月发放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一次性购买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妥善解决见习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毕业生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出具考核鉴定(附件3),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加强见习政策宣传,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户口挂靠等服务,采用“四检查两公示一监督”方式检查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即检查见习协议签订情况、检查见习生在岗情况、检查见习补助领取情况、检查见习带教情况、公示见习人员名单、公示基地补贴,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推荐、就业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后续配套服务。
(一)补贴标准:基地补贴按参加见习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50元标准。
(二)补贴程序: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申报领取补贴:(1)《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4);(2)《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3)见习人员考勤表;(4)见习生签字领取生活补助表;(5)毕业生报名材料;(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对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经核定后直接拨付给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见习规定申领补贴,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7〕163号)。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