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部署,促进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切实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创业意识,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举措,健全创业服务,引领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
2010—2012年,三年引领10000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其中,2010年不少于2000人,2011年不少于3000人,2012年不少于5000人。有创业愿望的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初步建立引领大学生自主创业机制。
(一)强化创业服务。落实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把大学生创业纳入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信贷融资、开业指导、后续跟踪等服务。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紧密结合。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才建立创业导师团。发挥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机构的作用,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和创业成果展等活动,大兴创业之风。
(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在高校、园区等地建立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待孵化企业提供无租金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2010年,建立20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力争到2012年建成50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区县(自治县)建成1个以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使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00个左右,逐步构建市、区县二级创业孵化体系。
(三)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大学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其注册资金两年或五年内分期到位。允许大学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登记大学生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0万元,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10年,为大学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0万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会同有单位成立引领大学生创业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实施计划。要把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总体规划,加强配合、明确分工,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分解落实。辖区内高校比较集中的区县(自治县)要把指导服务在校大学生创业工作作为工作重点。辖区内没有高校的区县(自治县)要把指导服务毕业后大学生创业作为工作重点。要将大学生引领计划考评工作纳入就业工作年度考核范围。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支持创业金融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培育鼓励创业、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