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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   点击量: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学生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三)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四)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当学期的学籍。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还须同时出具缴费凭据)到院(系)办公室签字盖章。

(三)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五)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五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本科生可在3~6年内完成本科学业,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内。

第六条主修、辅修

本科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从第二学年起,可选择学校确定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条免听

若因为课程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等,可以申请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同时出具本学期所选课程安排表,经指导老师审核、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及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免听自学该门课程。但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实践)、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并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核。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注明“免听”字样。申请免听课程累计两次未达到规定分数者,取消其再次申请免听的资格。

第八条免修

本科生两学年后,已修课程无补考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对后续课程有能力通过自学掌握者,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有关院(系)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任课教师同意,并按要求完成作业及实验(实践)后,参加上一年级相应的课程考核,对上一年级没有开设相应课程等特殊情况则另行组织免修考核。考核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并注明“免修”字样。申请免修课程累计两次未达到规定分数者,取消其再申请免修的资格。

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6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5。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生证明,体育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选“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合格可获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成绩应注明“保健体育”字样。

第九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内实验或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不能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三章选课

第十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注册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修业进程。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二)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学分数应不少于14学分,不超过30学分。选课学分数超过30学分者,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并报所在院(系)领导审批。

(三)有课内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若实验部分单独记载成绩的,学生必须同时通过理论和实验考核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四)各类选修课程一般开课人数下限定为25人,不满25人的原则上不开课。

其他具体选课内容参照《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1/3者;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成绩注明“取消资格”。

未取得考试资格或未选课的学生,若擅自参加本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3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院(系)续假,返校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院(系)办理补假手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当地医院诊断书请假。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需提供相应证明。

(三)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周内由领队教师批准,一周以上须函(电)告所在院(系)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绩点。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学期总成绩评定方法,按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课程考核违规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为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制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结合起来。

(一)课程绩点

五级记分制成绩与百分记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五级记分制成绩

优(A)

良(B)

中(C)

及格(D)

不及格(E)

百分制成绩

95

84

73

62

0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包含任意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的课程绩点为0。

第十八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平均绩点<1.4的,学校将给予警示。

第十九条经学生所在院(系)和课程承担单位批准,学生可参加对口支援学校部分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对应学校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可以由对口支援学校,或者本校课程承担单位进行。经学校选派到对口支援学校学习的学生,按支援学校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后续的大学英语课程可以申请课外修读,成绩按95分记载。已经修读的大学英语课程不再办理课外修读。

第二十一条 缓考

(一)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一般不准缓考。因病、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至少于考前一天持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院(系)及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的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签字、辅导员审查、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与次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未参加缓考者,按旷考处理。

(二)缓考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考核不及格者,只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 补考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次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成绩最高以60分记,课程绩点记为1.0,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三条 重修

(一)有以下情形者,参加课程重修:

1.补考不合格者。

2.课程考核旷考者。

3.考核违纪、作弊者。

4.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5.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

(二)对有实验或实践环节的课程,总成绩不合格者补考、重修时理论课和实践课同时进行。

(三)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不计入选修课程门次,不合格成绩不作学籍记载,可重修或改选。

(四)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的重修者,成绩和绩点均按取得的最高成绩记。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可以接收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先征得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的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发文,学生本人持教务处通知到相关院(系)、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和缺课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单位,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过申请和批准,可再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手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院(系)同意后再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审批。

(二)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在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发给“休学证明书”,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同时,学生还须提交休学证明书、复学申请书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出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试,擅自考试的,其成绩视为无效。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24学分及以上或所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60学分且未主动申请在校延期修读者。所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50学分者,学校将给予退学警示。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还差20学分及以上)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含)以上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经相关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长签字发文后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学生退学申请被批准(未在校学生自签发并公告退学决定之日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办清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自发出退学决定书满一个月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五条在课程考核中,对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按照《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四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暂时保留其学籍,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由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并无其它任何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考核、审查并签署意见,职能部门查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当学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者毕业时留校查看期未满者,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同意,符合发放毕业证书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发放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一并真实完整地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若受处分后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职能部门审批,其处分材料只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可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进入毕业实习前,各院(系)应进行审核,必须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的90%者方能进入毕业实习。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前,各院(系)应进行审核,若学生在必修课程中有未修读的课程,不能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应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作全面鉴定。

第五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拟提前一年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业者,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5以上,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即在本科正常学制的第五学期开学)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并征得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需在校延期修读者,须提前半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六条师范类各专业学生未达教师职业技能合格水平测试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时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因受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六十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参加未达要求课程(含实践环节)的换证考试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往届结业生仅可于每年3月份向学校申请换证考试,5月份参加考试;或者9月份向学校申请换证考试,10月份参加考试)。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申领的不再办理。

在修业年限内,尚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1. 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还差20学分以内的学生可以申请离校延期修读。

2. 获得的学分数距本专业毕业要求还差20分及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

凡换发的毕业证书,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六十一条凡本校的本科毕业生,按照《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辅修结业证书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从2010级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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